民國五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七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
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七屆理事會通信徵求意見修正
民國六九年二月四日高市改制後第二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七二年九月二日第三屆理監事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七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三屆理監事第五次聯席會議修正
民國七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修正
第一章 管理
第一條:高雄市河北同鄉會河北公墓(以下簡稱本公墓)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高雄縣大社鄉觀音山麓,面積為一千三百四十六坪,產權屬於高雄市河北同鄉會。
第二條:本公墓統一規劃編號,每一墓穴佔地四坪,共計二百十六穴。
第三條:本公墓建有鋼架白色水泥大門,大門橫書「河北公墓」以資識別。
第四條:本公墓設有外道內道以及大門外停車場,皆建有水泥路面以利通行。
第五條:本公墓後邊山麓建有界墻,並可防止山水沖流。
第六條:本公墓大門外建有思親亭以壯觀瞻,且供官風避雨之需。
第七條:本公墓大門內側建有公告牌,張貼使用規則。
第八條:本公墓建有儲水池,以澆灌花木之用。
第九條:本公墓大門內外種植花木,以美化環境,期達公墓公園化。
第十條:本公墓之管理,由本會聘委員五-七人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之。
第十一條:本公墓設管理員一人,逢節(端午、中秋、春節)酌贈津貼若干元。
第二章 使用
第十二條:本公墓之使用以居高雄市設有戶籍之河北省籍亡故同鄉(包括平津)為對象:
1.已出嫁之女性同鄉,其夫健在,而非河北省籍者,不得使用本公墓。
2.其他省籍女性嫁夫係河北省籍者,得使用本公墓。
3.原係河北省籍,而現籍非河北省籍者,經河北同鄉二人以上之保證,得使用本公墓。
4.曾擔任本會職務或對本會有特貢獻者,經本會同意後,得准使用本公墓。
5.亡故同鄉已葬於他地者如非合葬,不得遷移使用本公墓。
第十三條:每一墓穴一次繳納使用費新台幣五萬貳千元;一次使用二穴者,繳納新台幣十三萬元,以二次為限(但獨身者不得使用二穴),上項使用費得適時調整之。
第十四條:使用者家屬在申請使用之同時,另繳維護費一穴一萬三千元,二穴二萬六千元。
第十五條:本公墓之使用,必須依指定序位使用,絕對不得越序挑選。
第十六條:凡合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河北同鄉病故後,由其遺囑或親友持死亡診斷書及戶口謄本,至本會辦理申請使用手續。
第十七條:申請者先填寫申請表,經審核認為合乎本辦法之規定後,依照規定繳費,再持本會發給之通知單,交本公墓管理員,按指定之墓區及穴號安葬,不得超出穴區界限。
第十八條:墓墻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。
第十九條:安葬後喪家必須清理現場,以維整潔。
第二十條:使用者家屬應分擔維護費,以保持公墓之整潔美化。
第二一條:本公墓不接受預定。
第二二條:如有家境特別貧寒,無力繳納使用費者,經管理委員會核准,使用指定之穴號,得減免其使用費。
第三章 附則
第二三條:本公墓所收之使費應專戶存儲。
第二四條: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